2010年3月2日 星期二

CE-2

歐盟指令中涵括許多基本保健及安全規定,以及評估產品符合規定程度的訂定程式。每項指令在區域性標準制訂機構所訂定的調和歐洲標準中均會具體說明詳細的基本規定。

因此,相關產品的製造商、進口商及配銷商都必須明顯標示,產品完全符合每項指令在「基本規定」所列出的保健及安全規定。

CE標示是綜合各歐體會員國國語對"歐洲共同體 European Community"一詞的簡稱 (例如西班牙語: Comunidade Europea, 法語: Communaute Europeenne, 義大利語: Comunita Europea, 葡萄牙語: Comunidade Europeia ....) 也藉此有別於對歐體(EC) 的簡稱. CE 標示適用於歐體各會員國包括德國、法國、英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丹麥、盧森堡、愛爾蘭、希臘、西班牙、葡萄牙,以及199511加入的芬蘭、奧地利、瑞典等共計十五個會員國. CE 標示也適用於歐洲自由貿易協會 (EFTA) 包括挪威、瑞士、冰島等三國.

歐洲共同體截至目前為止針對不同產品類別共發佈了約20 "Directive 指令" (如玩具指令、機器指令、醫療器材指令、低電壓指令、電磁相容指令 -----------)199611,幾乎所有的電氣、電子產品均必須符合電磁相容指令89/336/EEC之要求,並標示CE才能銷往歐洲市場.此規定為強制性要求,所有廠商必須遵守. EMC (電磁相容) 包含了 EMI (電磁干擾) EMS (電磁耐受).

CE 標示針對電磁相容指令係採自我宣告制,只要產品符合指令內要求及相關測試標準,即可貼用CE 標示.廠商可依下列步驟執行:

1. 產品經相關 EMC 測試標準之測試, 並取得符合標準之 EMC 測試報告.

A. 由歐體認證機構發出之 EMC 測試報告, T V, VDE, SEMKO ---.

B. 或由民間 (歐體或台灣) EMC 實驗室發出之 EMC 測試報告.

C. 或由廠商本身之實驗室自行製作之 EMC 測試報告.

當然,以上述三種方式所獲得之測試報告其公信力以及被歐體進口商接受之程度優先順序自然是 A > B > C. 因此一般廠商大都採行 A 方式.

2. 需完成 TCF File (Technical Constructional File) 技術文件檔案 (內含 EMC 測試報告, 電路圖,使用說明書等技術文件).

3. 將上述 1, 2 項影本附上一張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合格聲明書), 並請歐體進口商簽名存查,即可在產品上貼上 CE 標示,銷往歐洲.

除了 EMC 電磁相容指令之外,199711,所有的電氣、電子類產品,只要是輸入電壓在 50V ac 1000V ac ( 75V dc 1500V dc) 均必須符合另一項低電壓指令 73/23/EEC (簡稱 LVD) 之要求 (與目前產品安規 "Safety" 之要求相似). 換言之,199711起電氣、電子產品必須同時符合 EMC (電磁相容) LVD (低電壓) 兩種指令才可標示 CE. 如果產品以往已申請某歐體安規認證通過, GS, SEMKO .... 則須先查證當初引用之測試標準是否依然適用,若有必要可請原發證單位,依最新版標準補作測試並取得一份測試報告,其餘步驟可依上列 EMC 指令方式執行.

但是,由於大部份產品之 CE 標示採自我宣告制,已漸漸地在歐洲市場上形成氾濫,多數生產廠商不能自我約束,造成貼著CE標示的不良商品充斥市面.嚴重打擊著CE標示的公信力,也使得當初藉CE標示打破歐體貿易障礙之良法美意大打折扣.目前歐體進口商對所購商品除了必須要有法令規定之CE標示外,現在也會強力要求工廠申請歐體各國安規認證標示, GS, SEMKO, SEV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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